4 月 5 日,成都双流区一名 5 岁女童在小区内玩耍时,被一辆刚启动起步的特斯拉小车碾压身亡。25 岁车主张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双流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又变更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起诉。此案曾于 7 月 19 日一审开庭。
11 月 11 日,潇湘晨报记者从张某父亲处获悉,此案需重新开庭,时间暂未定。
在 7 月开庭后不久,交警部门就此起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全责。但张某父亲对此有异议。张某父亲表示,对女童的逝世深感痛心,但从现场情况,张某不应该负全责,当时蹲着的 5 岁女童应处于张某视线盲区,特斯拉防撞预警也没有响。此外,5 岁女童并非小区居民,其父母在小区外经营店铺,事发当天女童独自进小区玩耍,其家属也应存在监护不力的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另了解到,当地社区就此事组织了张某家属和遇难女童家属间的最后一次调解,张某家属仍未取得对方的谅解。此外,张某家属已向警方申请对车辆进行侦查实验,还原事发现场张某的观察视野与盲区,目前暂未付诸实践。
检察院建议量刑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4 年,交通部门重新调查后仍认定车主全责
双流区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显示,4 月 19 日,张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该院批准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4 月 5 日 14 时许,张某驾驶特斯拉小车,在小区楼栋前停车场内起步时,因未安全观察起步路况,导致车辆碾压蹲在地面玩耍的一名 5 岁女童,致使其当场死亡。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二分局认定张某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检察院认为,张某在可以由社会车辆通行的小区内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事发后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4 年。
此案一审开庭后不久,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二分局于 7 月 30 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张某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小区内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况避让行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 ……" 的规定等,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家属对此认定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核申请。9 月 3 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复核结论称,上述交通事故认定存在 " 认定事实不清 ",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9 月 18 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二分局出具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仍认定张某全责。
社区组织的最后一次调解中女童家属仍未谅解,车主家属成功申请做车辆侦查实验
张某父亲张先生提供的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显示,4 月 5 日 14 时 43 分许,张某从 2 号门进入走向停车位,坐上车后张某并未立即驶出。44 分许,女童也从 2 号门进入,约第 50 秒,女童到达张某右侧大概第二个车位前方 2 米处并蹲下玩耍。约半分钟后,张某关好车门启动车辆,向右转弯,接着从女童身上碾过。
△ 司机张某
△ 蹲下来的女童
张先生提供的张某行车记录仪视频中,则在事发前后完全未看到女童身影。他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在坐下后张某确实有抽烟、玩手机等动作,但启动车辆行驶时张某没有再玩手机。此外,张某购买的这辆特斯拉有安全预警系统和防撞功能,但在事发时也没有响预警。
△ 特斯拉启动后向右拐弯
张先生认为,根据事发现场情况,女童长时间脱离监护人,且当时蹲在地上高度较低,应处于张某视野盲区,超出正常驾驶应当遇见的范畴,不应认定张某全责。
张先生表示,已经向警方申请做侦查实验,看张某当时开车的位置到底能否看见小孩,并称警方已经通过申请,但暂未付诸实行。
其次,针对车辆当时没有发现女童并发出预警的问题,张先生在申请调取该特斯拉车辆后台数据,并考虑向厂家特斯拉追责。
此外,张先生还要求公检法对女童父母存在监护失力的可能进行调查。
张某辩护律师告诉潇湘晨报记者,由于有新的证据、需要做侦查实验等因素,此案将重新开庭,时间暂未定。" 交通肇事,需要精确划分责任,只有占到主责或者全责,才能定罪。一旦判定司机是主责,那么量刑起点将比全责大大降低,再考虑到司机主观恶性、积极赔偿等情节,大概率会适用缓刑;甚至于如果判定司机同责,就压根不构成犯罪,只用进行民事赔偿即可,当然,这种可能性很小。"
张先生另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在 10 月底社区矛调中心组织的最后一次调解中,在保险赔偿外他们提出再给予 15 万元赔偿,但最后女童家属还是没有同意谅解。
△ 事发时,张某特斯拉行车记录仪的视频
律师:学龄前儿童应由其监护人带领才能上路,且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
焦点一:从张某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准逮捕,到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起诉,罪名变更有哪些法律依据和影响?
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刘春城: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本质上也是过失犯罪的一种。本案中,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仅是罪名的不同,区别在于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属于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社会公众(即使需要登记交费)可以自由进入的,就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出了重大事故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仅供本小区特定人员才可以进入的,就属于非道路出了重大事故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定最高刑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一般交通肇事罪还可以判处 1-6 个月的拘役,相对较轻。
焦点二:张某是全责还是主责、是否取得对方谅解,会对其需承担法律责任有哪些影响?
刘春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致死亡 1 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都要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是在具体量刑上,主要责任比全部责任可能要少 6 个月的刑期。司法实践中,如果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取得谅解,一般会判处缓刑。
焦点三:张某家属认为张某不应负全责,全责和主责通常如何判定?此案中女童监护人是否可以被追究责任?
刘春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91 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本案中,受害女孩只有五岁,显然属于学龄前儿童,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带领才能上路,且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女孩蹲在道路上一个人玩耍,没有监护人进行监护,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64 条规定的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女孩应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因其监护人不是交通行为的参与者,无法追究监护人的事故责任,但监护人应当自担一部分民事损失。
如有一起四川的判决案例显示,小车司机肖某因操作不当,与横过公路并无人监护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当地交通部门认为,肖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刘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的人带领 " 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认定肖某承担此事故主责;刘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责。
焦点四:家属提出要追究厂家特斯拉责任,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刘春城:是否能够追究厂家特斯拉公司的责任,还需要专业部门鉴定前置摄像头画面中为什么未显示女童身影,相关装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厂家标准。即使摄像头不合格,也是民事责任,不涉及刑事责任。
目前自动驾驶、智能设备一般还处于实验、辅助阶段,并不能完全依赖这些智能设备。这也是为什么在驾校学习时,教练要求上车前绕车一周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773.2 — 2021《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 第 2 部分:小型汽车驾驶》5.1 安全检查也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行车前应逆时针绕行车辆检查,并符合以下要求:车底或附近无儿童等人员及障碍物。
潇湘晨报记者 吴陈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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